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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缺乏防治成效显著,科学补碘仍需坚持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5-14 分享到:

    2012年5月15日是我国第十九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今年的主题是“科学补碘,健康一生”。 

    广东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大体上呈现山区重度缺碘,丘陵地区中度缺碘,平原和沿海地区则轻度缺碘的分布格局。按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1996年开始实行全民食盐加碘的综合防治措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于2010年实现了100%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我省2011年监测结果表明,居民家庭盐碘浓度是31.0mg/kg,8-10岁儿童尿碘水平是186.5μg/L(适宜范围是100~199μg/L),属适宜范围的偏上水平。因此,全省的盐碘浓度有下调的空间。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该标准列出了三个盐碘浓度(盐碘含量均值分别为20 mg/kg,25 mg/kg,30mg/kg),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这三个浓度中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盐碘含量作为本辖区内采用的标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11月召开选定广东省食用盐碘含量数据研讨会,根据我省碘缺乏病防治现状,以及不同地区和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建议我省盐碘浓度选用25mg/kg这一标准(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据推算,实行新的盐碘含量标准后,广东省儿童尿碘整体水平可能会降至150μg/L附近,更加接近适宜范围的中位值。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我省2011年监测结果显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尿碘水平是147.8μg/L(适宜范围是150~249μg/L),低于WHO/ UNICEF/ ICCIDD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碘供给量(200μg/d)。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缺碘,会对胎儿和婴幼儿造成不可逆转的智力损害。故广东省推行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专用加碘食盐,其盐碘含量均值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由于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因妊娠反应及担心奶汁含盐量高影响婴儿健康等各种原因,导致摄盐量比普通人低,但身体实际对碘的需要量又比普通人高。专家建议,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除食用碘含量为30mg/kg的专用碘盐外,还应该多摄入含碘丰富的食物(如紫菜等海产品),既适应她们在特殊时期摄盐量少的特点,又能保证特殊时期充足的碘摄入量。

    碘缺乏病是属于地球化学性疾病,环境缺碘状况是不可逆转的。坚持科学补碘仍是我省今后的长期策略。

 

【相关政策信息】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碘盐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明确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准范围中任意标准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所在地确定的新标准碘盐。

    通知还明确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处于适宜状态的防控目标,坚持“依法科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稳步推进新标准的实施。加强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积极探索,适时调整盐碘含量,使人群尿碘水平控制在适宜范围,确保防控成效,进一步降低防控风险与防控成本。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卫生与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杨通 供稿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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