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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问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5-14 分享到:

1.什么是碘缺乏病?

    答: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疾病的总称。它主要损伤婴幼儿的脑发育而影响人口素质,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它实质上属于微营养素营养不良,与维生素A缺乏、缺铁性贫血并列为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重点防治、限期消除的三大微营养素营养不良疾病。碘缺乏病主要发生于特定的碘缺乏地理环境,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在我国被列为重点地方病之一。由于我国碘缺乏地区分布广泛、受害人群众多、危害严重,已从一个单一的疾病问题上升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国家限期消除的重大疾病之一。

2.碘缺乏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机体摄入碘不足所致的一系列损害,除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永久性障碍,造成病区人群的智能损害。缺碘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等,妇女和儿童是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

    缺碘对动物也有与人类同样的损害,缺碘地区的牛、羊等大小牲畜的流产率增高,新生犊死亡率比不缺碘地区高,肉、毛、奶、蛋的产量及牲畜的生殖能力也明显降低。碘缺乏的危害已不单纯是人类的一种疾病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是关系民族人口素质提高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大问题。

3.自然环境为什么会缺碘?

    答:自然环境缺碘是指土壤和水含碘不足。自然环境缺碘主要有三种原因:第一,大约在第四纪冰川期,由于冰川溶化,冰水冲刷,将富碘的成熟土壤大量冲走。而由岩石形成的新土壤,其碘含量仅为原成熟土壤的四分之一,这就造成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环境碘缺乏,也是自然环境碘缺乏的主要原因。第二,洪水泛滥致使局部地区土壤中的碘连同土壤被冲走而加重碘缺乏。第三,生态因素。由于植被破坏,土壤表面被风、沙、雨水、河流带走,致使土壤表面裸露,造成碘被淋滤并大量丢失,这种现象在山区更加明显。

4.广东省碘缺乏病防治现状?

    答:2010年广东省100%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11年4月通过国家级考评。2011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全省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96.1%,儿童尿碘水平从1995年91.6μg/L 提高到2011年的186.5μg/L,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也从11.1%降至3.5%,儿童智商水平2011年比2002年提高了3.7%。自1996年开始实行全民食盐加碘的综合防治措施以来,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取得显著成效。

5.实现消除碘缺乏病后还需继续食用碘盐吗?

    答:目前,我省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我们不食用碘盐,人们又会因摄入碘不足而受到碘缺乏危害。为此,我们要长期坚持食用碘盐。

6.为什么说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最好方法?

    答:碘缺乏病预防控制的根本措施就是补碘。正常成人每日需要的供碘量约为150微克,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原则。食盐是人体的每日所需,符合长期、微量、日常和方便的原则。人类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价廉、能够长期坚持食用的优势,成为补碘的最佳途径。

7.沿海地区人们食用海产品较多,为什么也要食用碘盐?

    答:2009年,卫生部在福建、上海、浙江、辽宁等4省(市)开展的沿海地区居民膳食碘摄入量调查结果显示,海带、紫菜、海鱼等富碘食物在沿海地区居民中的食用频率和食用量都很低,居民膳食碘摄入来源于这类食物所占的比例相应很低。沿海地区在未考虑烹调损失的情况下,膳食中的碘84.2%来自于加碘食盐,来自于各类食物的碘仅占13.1% (其中海带、紫菜和海鱼共占 2.1%),来自于饮用水的碘占2.7%。如果食用不加碘食盐,97%以上的居民碘摄入量低于推荐摄入量,居民碘缺乏的风险很大。

    实际上,海带是海产品中碘含量较高的,约为17500μg/100g,但如带鱼、海虾、棱子蟹等普通的海鲜含碘量则低很多,约为8~9μg/100g,因此,如果确实每日食用足量的海产品,是能够满足人体碘需要量的。但实际上普通民众又有多少人每天食用足够量的海产品呢?而且从经济、方便、实用和安全角度考虑,食用碘盐补碘的优点远远强于食用大量海产品。在广东徐闻县和浙江舟山市等地区的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不食用碘盐的沿海居民都是轻度缺碘的。因此,沿海地区的居民也需要普及加碘食盐,以保证居民的碘摄入,进一步降低碘缺乏的风险。

8. 今后碘缺乏病的防治策略是什么?

    答:《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继续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地区,持续供应合格碘盐,巩固防治成果;在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在碘缺乏病仍然严重流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监测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

9.居民如何正确购买和使用碘盐?

    答:(1) 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碘盐,碘盐必须有包装和碘盐标志,购买时要辨认清楚。

    (2) 购买的碘盐要妥善保存,碘盐应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受日光直射和吸潮,离开灶台存放,避免高温影响。居民可购买小包装碘盐,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做到随吃随买。

    (3)为防止碘丢失,烹饪时不宜过早放入碘盐,宜在食物快熟时放入,避免用碘盐爆锅、长时间炖、煮,以免碘受热失效而失去补碘的作用。

10.哪些人不宜吃碘盐?         

    答: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等患者中的少数人,因治疗需要遵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生活在高碘地区的居民,他们每天从食物和饮用水中已经得到了较高剂量的碘,这部分人群也不宜食用碘盐。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增设不加碘食盐专柜,方便甲状腺疾病患者购买不加碘食盐。

11.《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制定原则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碘盐中的碘含量,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

12.《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与原来标准有何不同?

    答:《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与原来标准相比主要有3点不同:

    (1)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的加工水平35mg/kg下调至产品水平20 mg/kg~30mg/kg。

    (2)缩小了食用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mg/kg±15mg/kg(相当于±43%)调整为所选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新标准中的食用盐碘含量可以选择20mg/kg、25mg/kg、和30 mg/kg三种加碘水平,各省(区、市)可结合病区类型、居民饮用水碘含量、饮食习惯,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的碘营养状况,以省(区、市)为单位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食盐。

13.我国以前是否调整过食盐碘含量标准?

    答: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办发〔1994〕88号)中明确规定,我国盐碘含量(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此后,进行了两次盐碘含量标准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在1996年。199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食盐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导致部分地区盐碘含量过高。为此,1996年,我国政府规定盐碘含量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

    第二次调整在2000年。1999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导致儿童尿碘水平偏高。为此,2000年,我国政府将盐碘含量标准调整为加工35mg/kg,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15 mg/kg(20 mg/kg~50 mg/kg)。

14.为什么再次调整食盐碘含量?

    答:食盐碘含量的动态调整是正常的,我国已对食盐碘含量进行过2次调整,这是第3次调整,以后依然还有可能调整,但是每次调整都要基于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

15.新标准对食盐碘均匀度的要求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答:新标准对食盐碘均匀度的要求更高了。旧标准食盐碘的均匀度波动为43%,而新标准均匀度波动为30%,标志着新标准食盐含碘量更加均匀了。

16.旧标准碘盐允许销售的期限?

    答: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明确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准范围中任意碘含量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所在地确定的新标准碘盐。

17.广东省盐碘含量新标准为什么选定均值25mg/kg呢?

    答:我省8-10岁儿童尿碘水平是186.5μg/L(适宜范围是100~199μg/L),属适宜范围的偏上水平,表明我省目前的盐碘浓度还存在一定的下调空间。综合考虑部分地区的不均衡等因素,认为不适宜一步将浓度大幅度下调,以免影响碘缺乏病防治效果,故选定盐碘浓度均值为25mg/kg(范围18-33mg/kg)。据推算,实行盐碘含量均值为25mg/kg后,全省整体尿碘水平将会下降到150μg/L附近。且选定的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我们会加强对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尿碘水平和甲状腺肿等的动态监测,观察1~2年后,根据监测结果重新评估新浓度的效果。如有需要,可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继续进行调整。

18.我省为什么还选定浓度均值30mg/kg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专用食盐?

    答:2011年我省监测结果显示,居民家庭盐碘均值是31.0mg/kg,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尿碘水平是147.8μg/L(适宜范围是150~249μg/L),低于WHO/ UNICEF/ ICCIDD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碘供给量(200μg/d)。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是碘缺乏病防治的重点保护对象之一,她们碘营养不足会引起胎儿和婴幼儿的脑发育不良,造成永久性的智力障碍。因此,我们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选定国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中最高浓度(均值30mg/kg)的专用碘盐外,还建议这类人群应该多摄入含碘丰富的食物(如海带、紫菜、贝类等海产品),既适应她们在特殊时期摄盐量少的特点,又能保证特殊时期充足的碘摄入量。

19.为什么我省所有地区均采用同一盐碘浓度?

    广东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大体上呈现山区重度缺碘,丘陵地区中度缺碘,平原和沿海地区则轻度缺碘的分布格局。从1996年开始我省都是食用同一种浓度的碘盐,我省居民摄入碘的途径主要是通过食盐加碘。据近年监测结果显示,山区、丘陵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居民整体尿碘浓度大体相同,东西部沿海地区居民尿碘水平则较低。这主要是由于广东省各地居民食用碘盐量不均衡及用盐习惯造成的,其次是近年珠三角地区居民饮用水源基本弃用地下水而使用地面水,也减少了从饮水途径中的碘摄入量。山区、丘陵和珠三角地区居民家庭都是单纯食用碘盐,山区、丘陵居民食用碘盐量又比珠三角居民略多。而沿海地区还存在一定量的非碘盐冲销,当地部分居民还保留食用粗盐的旧习惯,家庭同时有粗盐(非碘盐)和精盐(碘盐)存在,精盐用于炒菜,粗盐则用于煲汤和腌食物,这部分居民碘盐摄入量相对偏低不是盐碘浓度影响。因此,全省继续统一选用同一种浓度的碘盐。

20.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碘过多?

    碘“过多”一般是指一次或多次摄入量大大超过了人体的安全范围上限。当每日摄入的碘量超过1000微克,并且连续一定时间(数周以上)才可能发生碘过多。碘过多可能会导致高碘甲状腺肿及其他甲状腺相关疾病等。但是,按我省选定的盐碘浓度推算,我们平时正常的饮食和食用碘盐,每日摄入的碘约150~200微克之间,这个量对人体是绝对适宜的。如果某天食用大量的海产品等,当日摄入的碘超过1000微克,但因不是长期性的,所以也不用担心会发生碘过多。但如果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水碘含量过高(大于150μg/L),那则会引起高碘的危害。所以我国在高水碘地区是不供应碘盐的。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卫生与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杨通 供稿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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