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受理检验指南——保健食品注册检验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
二、申请条件
1、进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的生产企业或申请单位
2、委托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的生产企业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三、办理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
(一)技术资料:
1.加盖申请单位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各1份)。
2.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2份)。
3.产品生产工艺的流程图及工艺说明(2份)。
4.产品标准/企业标准(2份)。
5.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2份)。
6.按要求填写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表(一式2份)以及检验委托单(一式2份)。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
备注:资料2—5均需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
(二)样品及样品量、检验时限
1、样品及样品量
(1)所有送检样品须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封样。
(2)送检样品原则上必须是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有特殊要求除外)。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4)稳定性试验样品:送3个批次(批号与卫生学样品批号一致)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5)毒理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1000倍(含Ames试验和30天喂养在内的第一、二阶段试验所需样品量),不足2kg按2kg送样。毒理、功能、人体试验样品批号要一致。需增加项目或特殊/贵重样品另议。浓缩液、去辅料样品、高膨胀度样品、非水溶性样品、袋泡茶类、推荐量大于6g/kg或10ml/kg样品、含糖量大于30%样品以及含酒精样品等另议。
(6)功能学试验样品:卫生学检验样品三批次中的任一批次样品,数量为每日最大推荐量×m倍(小鼠试验:m=300,大鼠试验:m=500)。
(7)如需做人体试验的产品,按产品推荐量和受试人群数量计算试验所需样品和对照品的数量。
(8)其它: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检验有需要,申请人应提供检验用的标准物质或相关对照品。
2、检验时限:
各类检验完成时间见表,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
表:各类检验项目检验时限表
|
实验项目名称 |
正常检验时限 |
卫生学 检验 |
理化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33天 |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33天 |
|
稳定性 试验 |
理化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120天 |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120天 |
|
毒 |
Ames试验 |
70 天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35 天 |
|
LD50+微核 |
50 天 |
|
LD50+微核+精子畸变 |
80 天 |
|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
40 天 |
|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
60 天 |
|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
70 天 |
|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60 天 |
|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
80 天 |
|
90天喂养试验 |
130 天 |
|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
130 天 |
|
其它 |
另议 |
|
功 |
抗氧化功能(动物功能) |
4-5个月 |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动物功能) |
3-5个月 |
|
辅助降血糖功能(动物功能) |
4-5个月 |
|
改善缺铁性贫血功能(动物功能) |
4-5个月 |
|
辅助降低血脂功能(动物功能) |
4-5个月 |
|
促进排铅功能(动物功能) |
3-4个月 |
|
减肥功能(动物功能) |
4-5个月 |
|
清咽功能(动物功能) |
3个月 |
|
增强免疫力功能 |
3-4个月 |
|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 |
3-4个月 |
|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
3-4个月 |
|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
3个月 |
|
通便功能(动物功能) |
2-3个月 |
|
辅助改善记忆功能(动物功能) |
5-6个月 |
|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动物功能) |
5-6个月 |
|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动物功能) |
2-3个月 |
|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动物功能) |
6个月 |
|
增加骨密度功能(动物功能) |
8个月 |
|
改善睡眠功能(动物功能) |
3个月 |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其它类别食品的委托检验:
(一)技术资料
1.使用说明书(样稿)2份。
2.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产品配方及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
(二)样品及样品量、检验时限
1、样品及样品量
(1)送检样品必须是包装完整产品, 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
(2)检验样品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3)如有特殊检测要求,样品要求依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检验时限
|
实验项目名称 |
检验时限(天) |
卫生学 |
理化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33 |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按标准定) |
33 |
|
毒 |
Ames试验 |
80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35 |
|
LD50+微核 |
50 |
|
LD50+微核+精子畸变 |
80 |
|
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
40 |
|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
60 |
|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 |
70 |
|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60 |
|
大鼠30天喂养试验 |
80 |
|
90天喂养试验 |
130 |
|
大鼠传统致畸试验 |
130 |
|
其它 |
另议 |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四、办理流程
见“受理指南”中的“样品检验受理程序”
五、其它有关事项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00
联系电话:020—3105 1351、31051972
传真:020—31051351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号楼业务受理处
邮政编码:5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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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地铁路线(地铁3号线大石站D出口,右转直走约600米):
自驾车路线: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大酒店南行约1公里右转进入群贤路直行即到(可上百度等地图网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