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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受理检验指南——杀虫灭鼠产品类

信息来源:质量部 发布日期:2020-09-27 分享到:

一、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 5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根据 2001 11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申请条件

1、需对杀虫产品进行农药登记时生产企业或申请单位;

2、申请杀虫产品委托检验的企业或申请单位

办理材料

(一)、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产品配方(或有效成分含量、结构原理的说明)(一式二份);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

3、产品检验委托单(一式三份);

(二)、送检样品要求

1、送检产品数量必须满足检验方需要或与中心病媒消毒所后协商决定;

2、办理农药登记的样品,必须按照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封样后送检。

3、送检产品每种必须是同一个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

4、已上市产品用上市场销售包装;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

5、每个产品必须有标签,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

(三)、检验项目

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或客户的要求进行确定

四、 送样量与检验时限(见附表)

五、办理流程

见“受理指南”中的“样品检验受理程序”

六、其它有关事项: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00

联系电话0203105 13513105 1436

传真:0203105 1351

办理地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一楼东大厅( 检验业务受理大厅)邮政编码:511430

交通指引

地铁路线(地铁3号线大石站D出口,右转直走约600)

说明: http://www.cdcp.org.cn/editor/uploadfile/20130911145756984.jpg

自驾车路线: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大酒店南行约1公里右转进入群贤路直行即到(可上百度等地图网站搜索)说明: http://www.cdcp.org.cn/editor/uploadfile/20130911145840597.jpg

 

附表:样品数量及检验时限

样 品 类 别

样 品 数 量

检验时限

蚊香类

盘式蚊香

10盒五双盘

30

电热片蚊香

180片样品及发热器10

30

电热液体蚊香

30瓶样品及发热器10

30

电热固液蚊香

30组样品及发热器10

30

气雾剂类

10(500>ml/ )

30

喷射剂类

空间常量喷雾

6瓶(>500ml/ 瓶)

30

滞留喷洒

6瓶(>500ml/ 瓶)

30

超低容量喷雾(包括冷、热烟雾产品)

6瓶(>500ml/ 瓶)

30

驱避类

驱蚊剂

20瓶或500ml

30

驱蟑器

20

30

驱鼠器

20个及野鼠40

视具体情况定

驱赶其它类昆虫及动物

与实验室协商后确定

 

毒饵类

/支装

40/

30

散装类

1000克。

30

粘捕类产品

粘蝇纸或粘蝇绳类

40块或条

30

粘蚤纸类

40

30

粘鼠板类

40块及野鼠40

视具体情况定

诱捕类

诱蚊灯、灭蚊蝇灯

6

30

诱蟑盒

40

30

诱蝇机、诱捕鼠类器具

10

视具体情况定

诱捕其它类昆虫及动物

与实验室协商后确定

视具体情况定

其它类

与实验室协商后确定

视具体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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