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 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19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
做好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对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为防止复工复产后疫情在机关、企业及工厂等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修订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机关、企业及工厂等复工复产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一、成立防控专项工作组
各单位应落实专人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以最严格标准、最细致措施、最刚性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防疫主体责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发生疫情后相关预案,全面落实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新冠肺炎防控。
二、复工复产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33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三、返工返岗管理措施
(一)提前摸底,关口前移。
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务工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工厂公司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二)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
各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企业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必要的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置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白大衣)、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三)分类管理,做好重点人群管理。
1.劝导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来粤人员暂缓返工,如不听从,抵粤后由单位在集中隔离场所或属地镇街、居委会安排的集中隔离留验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送当地指定医院排查治疗。
2.加强对非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的管理,抵粤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得外出,不得组织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送当地指定的医院排查治疗。
3.对本省新冠肺炎康复者、密切接触隔离者、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解除隔离观察者,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四)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
员工返工后需做好两个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
第一阶段:返工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工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有医务室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健康检查,无医务室的单位由挂钩的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特别防护期内应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在特别防护期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用人单位设立的特别观察区/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
第二阶段:返工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一般防护期应做好以下常规防护措施。
1.以班组/科室为小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如实在健康登记册中记录。
2.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
3.做好电梯(扶梯)等公用设施的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在流水生产线车间等,需要装备洗手设施和快速手消毒剂等卫生用品,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
4.如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健康管理员和上级领导,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举办多人参加的会议、集体培训、聚会等,必须举办的可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
6.单位内如设有食堂的,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县(市、区)为Ⅰ、Ⅱ级防控区的工厂食堂禁止堂食,采用打包至各自部门,送餐到人的办法;所在县(市、区)为Ⅲ级防控区的工厂食堂可以限制堂食服务,员工分批就餐,控制同时就餐人数,就餐饭桌增加距离,每张饭桌只坐1人。所在县(市、区)为Ⅳ级防控区的工厂食堂可以开放堂食服务。
7.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四、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机关、企业及工厂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附件:1.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2.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3.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引
4.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
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
附件1
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机制
机关、企业及工厂等集体单位成立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实施应急措施
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含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启动新冠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一)散发病例。
1.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单位所在社区(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诊治。
2.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或有关最新文件要求进行密切接触者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
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健康管理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3.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公寓)、车间等疫点、公共场所、电梯(扶梯)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办公室、食堂、宿舍、会议室、车间、厕所等公共场所及垃圾桶/站进行消毒;各工作场所和食堂入口要配备含酒精成分的手消毒液,厕所配备洗手液,指导和督促员工做好手卫生。
4.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公寓)、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适时适当调整工作安排,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产等措施。
5.做好安全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需要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做好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停止群体性聚集活动,及时处置安全突发事件。
6.本单位医务人员要协助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每天保持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疾控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7.做好宣传和员工心理疏导工作。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心理健康引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新冠防控知识。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二)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楼宇、院落实施硬隔离。企事业单位是否因疫情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现场评估研究决定。
三、预案终止
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可由疫情防控领导组决定终止响应。
附件2
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一、日常预防控制工作
(一)利用单位宣传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二)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开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定期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门把手和电梯按钮进行消毒。
(三)开展手部卫生教育,各类场所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倡导员工养成经常洗手的好习惯。
(四)减少不必要的各种大型集会和大型会议等活动。
(五)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安排做工间操。尽量不加班。
(六)建立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
二、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时
(一)疑似患者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
(二)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三)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应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
(四)根据有关部门建议,实行轮休制度、休假等减少人员密集的措施。
(五)停止或减少使用中央空调,并清洗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六)启动晨检制度和健康申报制度。
三、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
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受到污染时随时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方法如下:
(一)表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擦净。
(二)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用拖布湿式拖拭,作用30min,再用清水洗净。
四、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一)有效氯浓度500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99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500mg/片):1片溶于1升水。
(二)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
(三)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五、注意事项
(一)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可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
(二)乙醇消毒液使用时应远离火源,避免着火,不能大面积喷洒,只能小范围局部喷洒或擦拭。
附件3
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引
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防线,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根据目前对新冠肺炎的认识,就如何科学使用口罩制定本指引。
一、佩戴原则
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佩戴,规范使用,有效防护。具体如下:
(一)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二)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三)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四)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五)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二、推荐的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
(一)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
(二)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效果优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疑似病例、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
(三)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效果优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普通群众一般不用KN95/N95口罩。
(四)医用防护口罩: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
三、不同人群佩戴口罩的标准与注意事项
(一)儿童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脸型小,选择儿童防护口罩。建议儿童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2626-2006KN95,并标注儿童或青少年颗粒物防护口罩的产品。儿童使用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
1.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方法;
2.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口罩佩戴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
3.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成人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成人口罩。
(二)孕妇佩戴防护口罩,应注意结合自身条件,选择舒适性比较好的产品;老年人及有心肺疾病慢性病患者佩戴后会造成不适感,甚至会加重原有病情,应寻求医生的专业指导。
四、使用后口罩处理
(一)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三)规范废弃口罩投放。
1.在医疗机构时,将废弃口罩直接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中,作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2.对于普通人日常使用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可以直接丢入“其他垃圾”桶,严禁回收及分拣。
3.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其他垃圾”桶。
4.对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四)规范废弃口罩收运处置。
1.加强收集管理。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点管理,及时对垃圾投放点和收集站进行消杀。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疫情防控需要,可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原有垃圾分类投放点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应内设塑料袋,避免废弃口罩投放时与容器直接接触。废弃口罩经过消杀后,按“其他垃圾”处理。
2.及时清运消杀。各地要严格按照清洁运输的要求,对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加强垃圾中转(压缩)站等管理,严格作业流程,强化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清洗、消杀、除臭工作。加强垃圾运输车消杀,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
3.规范分类处置。医疗机构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集中处置,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其他区域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暂停实施特定区域生活垃圾分类。
对各地指定的新冠肺炎定点收治机构或病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户)产生的其它生活垃圾(除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范畴的垃圾外),暂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由各地安排专车收运,直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置。
(六)加强环卫等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
各地要做好收集、转运、处理的环卫作业人员及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措施,相关人员在作业时要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具。要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业培训,增强环卫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作业工具和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确保日常环卫作业健康安全。
附件4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为保证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调通风系统开启而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护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或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本指引规定的办公场所是指根据人民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造的具有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建筑设施,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大类28种场所。
二、使用原则
(一)情况许可应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
(二)需要继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满足运行和管理要求,并应定时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换气、清洗和消毒。
三、运行要求
(一)当空调通风系统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当关闭回风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二)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
2.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3.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4.各房间加强通风;
5.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
(三)当空调通风系统为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类似于家庭分体式空调)时,应当开门或开窗,加强空气流通。
四、管理要求
(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清洁,确保新风不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写字楼等场所,不论空调系统使用运行与否,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并且,每天下班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继续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通过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增加通风量。同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健康监测。
(四)建议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五)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气处理装置水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当定时检查,缺水时及时补水,避免不同楼层间空气掺混。
(七)当场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供风范围等情况不清楚。
(八)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2.在疫情流行期间,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3.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对需要消毒的金属部件建议优先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
4.已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中应严格遵循产品使用说明操作,保障运行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附件5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
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防止因乘坐电梯感染新冠病毒,根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四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店、医院、密接者集中隔离点、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电梯和扶梯的消毒工作。
一、轿厢电梯日常管理和预防性消毒
(一)在大堂电梯门口和轿厢内外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戴好口罩,即使无其他乘客同时乘坐,也勿取下口罩。
(二)在大堂电梯轿厢门口配置非接触式快速手消毒液和卫生抽纸纸巾。乘坐电梯人员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按键,可使用纸巾包裹手指后接触按键,用完的纸巾应丢弃在指定垃圾箱内,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丢弃在电梯轿厢内。
(三)医院内轿厢电梯设专人管理,控制乘坐电梯人员密度和秩序,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轿厢内乘客不能超过限载人数的2/3。
(四)乘坐电梯时尽量不讲话。
(五)电梯轿厢壁和厢底面清洁消毒:使用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擦拭)轿厢壁、厢门和厢底面,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擦净。每日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消毒标识。
(六)电梯按键、轿厢扶手等表面清洁消毒:电梯层站按钮、电梯轿厢内的楼层显示按钮及电梯门开关按钮等可贴膜保护,在保护膜上用75%乙醇消毒剂或者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每两个小时一次。并做好消毒标识。贴膜每2天更换一次或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七)电梯轿厢内不使用空调,加强通风。
(八)疫情期间,电梯维修保修后,应先对电梯轿厢内及相应的外呼部位进行消毒后再投入使用;维修现场有维修材料要处理的,应先消毒再收纳;应佩戴手套填写、交接纸质维修维保单。
(九)已出现确诊病例的建筑物,该栋所有电梯轿厢、病例所在的层站和大堂电梯按钮,应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二、扶手电梯日常管理和预防性消毒
(一)扶梯两侧扶手清洁消毒:使用浓度为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扶梯两侧扶手,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净,每日消毒不少于4次,并做好消毒标识。
(二)扶梯阶梯表面清洁消毒:每天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消毒至少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净。每日至少两次。
三、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
(一)有效氯浓度500mg/L的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
1.84消毒液(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99比例稀释;
2.消毒粉(有效氯含量12%,20克/包):1包消毒粉加4.8升水;
3.含氯泡腾片(有效氯含量500mg/片):1片溶于1升水。
(二)75%乙醇消毒液:直接使用。
(三)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和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可戴口罩和手套。儿童请勿触碰;
(二)乙醇消毒液使用时应远离火源,避免着火,不能大面积喷洒,只能小范围局部喷洒或擦拭。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