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学生人群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核心信息(2019版)
1. 危害性认识
(1)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不可治愈
感染艾滋病会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对于家庭、父母心存愧疚;需要终身规律服药;精神压力增大。
病毒会缓慢破坏人的免疫系统,若不坚持规范治疗,发病后病情发展迅速。
发病后的常见症状包括:皮肤、黏膜出现感染,出现单纯疱疹、带状疱疹、血疱、淤血斑、持续性发热、肺炎、肺结核、呼吸困难、持续性腹泻、便血、肝脾肿大、并发恶性肿瘤等。
(2)目前我国青年学生中艾滋病主要传播方式为男性同性性行为
截至2018年底,我国报告的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86万例;2018年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14.9万例,平均每小时新发现17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其中性传播比例达到95%;2018年报告死亡病例3.8万例。
2018年我国报告新发现的15-24岁青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1.6万例。其中,青年学生病例3000多例,且80%以上通过男性同性性行为感染。
(3)不能通过外表判断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发病前外表与正常人无异,决不能从一个人外表是否健康来判断其是否感染艾滋病。
一些学生由于疾病预防知识匮乏、感染风险意识淡薄,易受外界影响,发生不安全性行为。也有极个别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于各种原因,蓄意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传播疾病,青年学生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2. 预防知识
(1)学习掌握性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技能,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掌握科学的性知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保证安全的性行为。性既不神秘、肮脏,也并非自由、放纵。性冲动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是成长的必经过程。青年学生应积极接受性健康教育,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制力。
(2)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才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与传播 选择质量合格的安全套,确保使用方法正确。
使用安全套不意味着可以放纵个人的性行为。正确使用安全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使用前应特别留意安全套的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确保安全套不过期;要将安全套前端的小囊捏瘪,排出空气;
每一次性行为都要使用新的安全套,不重复使用。
全程都要使用安全套:即在阴茎接触阴道、肛门或口腔之前,就要戴上安全套;
良好的润滑对防止安全套破裂是很重要的;只能使用水性的润滑剂,油性润滑剂容易造成安全套破裂;
射精后应立即抽出,注意安全套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考虑去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检测。
(3)艾滋病通过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和体液(精液/阴道分泌物等)传播,日常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传播
艾滋病病毒在下面这些体液中存在量大,具有很强传染性:
•血液;
•精液;
•阴道分泌物;
•母乳;
•伤口渗出液
可以归纳为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
日常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包括共用学习用品、共同进餐、共用卫生间、握手、拥抱等日常活动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蚊虫叮咬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4)注射吸毒会增加经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使用新型毒品/醉酒会增加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针具吸毒会使病毒通过污染的针具传播。
使用新型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等)或者醉酒可刺激或抑制中枢神经活动,降低自己的风险意识,性伴数量和不安全性行为的频率会增加,也会间接地增大艾滋病病毒和性病传染的风险。
(5)性病可增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必须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
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更高。特别是像梅毒、生殖器疱疹等以生殖器溃疡为特征的性病,使艾滋病病毒更容易通过溃疡入侵。
(6)暴露后72小时内尽早使用阻断药可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发生暴露后,比如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可以使用药物进行阻断。暴露后预防用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服药周期:28天。
服药种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的药物,根据当地药品的可及性及医生评估后开具用药方案。
服药效果:服药时间越早,保护效果越好。首次服药不超过暴露后72小时。
3. 检测与治疗
(1)发生高危行为后(如无保护性行为),应该主动进行艾滋病检测与咨询,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发生高危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但艾滋病检测有窗口期,窗口期是指从艾滋病病毒感染人体到感染者血清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抗原或核酸等感染标志物能被检测出之前的时期。目前常用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窗口期为3-12周,艾滋病检测的适宜时间为发生高危行为3周后及早进行,如果检测为阴性,在发生高危行为12周后再进行一次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结果呈阳性不能确定是否感染,应尽快进行确诊检测,以便早诊断,早治疗,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
窗口期感染者处于急性感染期,传染性较强。急性感染期常出现的症状有发热、头痛、皮疹、腹泻等流行性感冒样症状。但是这些症状是否出现因人而异。
(2)疾控中心、医院等机构均能提供保密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个人接受自愿咨询检测的信息保密。
各地疾控中心自愿咨询检测门诊(VCT)提供免费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各地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提供检测服务。个人还可以购买自我检测试剂进行检测,如果检测阳性,要及时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确诊。
(3)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同时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体内病毒复制就已经开始,会逐渐损害全身多个器官,及早治疗能够抑制病毒复制,降低上述损害的发生机会,使免疫功能恢复并保持正常水平,保持较好的身体状况,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4. 法律法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故意隐瞒和传播艾滋病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依法严厉打击,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而隐瞒情况,介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的同犯论处;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介绍其卖淫,同时构成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