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7年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
2017年12月1日是第30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宣传活动主题是“共担防艾责任,共享健康权利,共建健康中国”。目前,全省艾滋病防治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10月31日,全省累计报告现住址在我省的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53639例(其中艾滋病病人21102例),累计报告死亡17118例。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居全国第五位。
2017年1-10月,我省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201例,艾滋病病例2641例,死亡病例1382例,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2.9%、9.0%和减少3.9%。另有876例既往报告的感染者转化为艾滋病病例。
当前,我省艾滋病疫情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全省整体处于低流行水平,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比较严重。二是传播模式以性传播为主,男男同性性传播比例不断上升,一般人群受累风险不断增加。三是老年组和青少年病例所占比例持续增大。四是感染者和病人中流动人口比例高。
2017年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进展:一是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防治机制不断完善。2017年,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省财政拨出3063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达到4.05亿。二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2017年,省防艾办继续在珠江频道、南方日报等媒体刊登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卫生计生、教育、团委等部门联合在高校开展“红丝带青春校园行”、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主持人大赛等主题活动。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均利用各自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三是开展综合干预,减少艾滋病传播。2017年1-10月,全省共干预暗娼人群25.5万人次,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18.3万人次,性病门诊就诊者35.0万人次,外来务工人员152.5万人次。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共开诊65个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15个延伸服药点,累计治疗吸毒人员35206人。覆盖户籍和流动人口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全面实施。四是扩大检测和治疗覆盖面,提高病例发现率和治疗覆盖率。全省共建立了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1个,确证实验室37个,筛查实验室(检测点)1676个,2017年1-10月检测量达1126.8万人次。病例随访检测率从2010年的40.5%上升到2017年10月的87.1%,预计到年底将超过90%。全省实行“发现即治疗”策略,2017年1-10月新增抗病毒治疗人数8272人,在治人数达到42631人。五是救治救助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民政、人社等部门不断加大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将艾滋病治疗纳入门特范围,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六是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共有40个社会组织的61个艾滋病防治项目获得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和广东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项目资助,涉及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行为干预和病人关怀等多个领域,受资助经费约289万元。七是积极创新艾滋病防治模式。继续组织开展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探索“抗病毒治疗一站式服务”、“异性性传播干预”等试点模式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附件:艾滋病科普知识
病原体
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也称艾滋病病毒。
传染源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组织器官内,感染者和病人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传播途径
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
性途径:无保护性交,如卖淫、嫖娼、多性伴,男男同性性行为,配偶或性伴艾滋病抗体检测阳性。使用新型合成毒品/醉酒会增加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血液途径:与别人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吸毒,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针头;使用未经检测的血液、血液制品以及被艾滋病病病毒感染的组织、器官;与他人共用剃须刀、牙刷、外伤、打架斗殴引起的流血交叉感染,救护伤员时救护员破损的皮肤接触伤员的血液;既往有卖血者(到非法采血点卖血)。
母婴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怀孕、生育、哺乳,都可能造成孩子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会传播途径
共同工作、劳动(共用办公用品、学习用具、农具等);一般生活接触(共同进餐、拥抱、握手、礼节性接吻,游泳;共用马桶、浴盆、衣服、被褥、钞票等);蚊虫叮咬、咳嗽、打喷嚏等。
潜伏期
指从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开始到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时间,潜伏期从2-10年长短不等,成年人潜伏期较长,一般为7-10年,平均8年。此期感染者可以没有任何临床症状,但潜伏期不是静止期,更不是安全期,病毒在持续繁殖,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此期感染者的病毒载量下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传播能力相对较弱,但由于此期时间长,感染者活动自如,传播的危险性也很大。
传染期
人体从感染HIV开始,终生具有传染性。
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对HIV易感。
临床症状
1.急性感染期
本期主要为非特异性症状。HIV进入人体后,1-6周部分感染者可出现类似感冒或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如发热、乏力、咽痛等症状,个别有头痛、皮疹等,体检发现颈、腋、枕部淋巴结肿大。此期的传染性较强。
2.无症状感染期(潜伏期)
本期常无症状及体征,潜伏期从2—10年不等,成年人7—10年,平均8年,潜伏期病毒在持续繁殖。
3.艾滋病期。
典型的艾滋病主要表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所引起的条件性感染(或称机会性感染)、恶性肿瘤和多系统损害。感染者出现一种或多种艾滋病指征性疾病,包括:
(1)原因不明的免疫功能低下。
(2)持续不规则低热多于1个月。
(3)持续不明的全身淋巴结肿大。
(4)慢性腹泻多于4-5次/天,3个月内体重下降大于10%。
(5)合并由口腔念珠菌感染、卡氏肺囊虫肺炎、巨细胞病毒感染、弓形体病、隐球菌脑膜炎、进展迅速的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粘膜的卡波氏肉瘤、淋巴瘤等。
(6)中青年患者出现痴呆。
实验室诊断/诊断标准
从外貌、症状不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要判断是否感染了艾滋病,一定要经过艾滋病检测,通常是检测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一般经过两个步骤,首先要做初筛检测,如果结果是阳性,再做确证检测或核酸检测等补充试验,确证检测或核酸检测阳性才能判断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窗口期
从人体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外周血液能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这段时间叫窗口期,一般为2周-3个月。在这段时间内血液中不能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仍具传染性。如果过了这段时间血液中仍检测不出抗体,说明未被感染。因此,需要注意自己检测的时间要在窗口期过后。具体可咨询当地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
咨询检测地点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个人接受自愿咨询检测的信息完全保密。
可以求助于最近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VCT门诊)。卫生部门指定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所提供的咨询和检测服务都是完全免费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通常设在当地疾控中心/医院/妇幼保健院。
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均可以提供收费的艾滋病检测服务。
预防措施
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拒绝毒品、自尊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1.预防艾滋病经性接触传播遵守性道德,固定性伴侣,安全性行为,坚持每次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国内外经验表明,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可以行之有效地减少艾滋病的传播,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低投入、高效益的有效干预手段。性病可增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怀疑自己患有性病时,要尽早检查、及时治疗,争取治愈,还要动员与自己有性接触的人接受检查和治疗。
使用安全套不意味着可以放纵个人的性行为。正确使用安全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前应特别留意安全套的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确保安全套不过期;要将安全套前端的小囊捏瘪,排出空气;
(2)每一次性行为都要使用新的安全套,不重复使用。
(3)全程都要使用安全套:即在阴茎接触阴道、肛门或口腔之前,就要戴上安全套;
(4)良好的润滑对防止安全套破裂是很重要的;只能使用水性的润滑剂,油性润滑剂容易造成安全套破裂;
(5)射精后应立即抽出,注意安全套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考虑去相关机构进行咨询检测
2.预防艾滋病经血液接触传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或输血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吸毒成瘾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针具交换;不共用牙具、剃须刀;纹身、穿刺等确保工具消毒,救护流血伤员时,要设法不让血液直接沾染自己的皮肤,尤其是在自己身上发生皮肤破伤时更应重视。医生、护士、化验员在为艾滋病感染者服务时,要严防手术刀、注射用针头等损伤自己的皮肤。进行采血、注射、清洁伤口、处理污物等操作时要带上手套,进行内窥镜、拔牙、镶牙,要带手套,眼罩和口罩,接触过血液或液体要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或医疗卫生用品,要用清水冲洗,再消毒。如要拔牙或其他口腔治疗、注射、针刺治疗时,必须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诊治。
3.预防艾滋病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考虑怀孕前要接受医学咨询。选择妊娠者要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婴儿出生后也要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产后要避免对新生儿进行母乳喂养。
治疗原则
抗病毒治疗,在确诊感染HIV后,要对感染者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评估,尽快到艾滋病定点治疗医院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目前有约30种抗逆转录药物可用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如齐多夫定、拉米夫定、依非韦伦、奈韦拉平、克力芝等。抗病毒治疗是根据药物的组合原则,把至少3种不同的药物组合在一起,用来抑制HIV的复制,俗称“鸡尾酒疗法”。抗病毒治疗是目前最有效的治疗方法,虽然无法清除身体内的HIV病毒,但可以减少病毒数量,减轻病毒对免疫功能的破坏,提高生活质量,延长生命,降低机会感染,降低传播艾滋病的风险。研究显示,艾滋病病人在开始治疗一年内CD4达到大于350个/mm³同时病毒载量达到检测不出的水平,被预测有正常的寿命预期。
法律法规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转载自 广东省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