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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信息来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31 分享到: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    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    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  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 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  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  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  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  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 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  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  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  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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