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疾控监测发〔202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
2024年8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
传染病监测预警是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契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数智赋能为动力,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贯通和突出重点原则,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到2030年,建成多点触发、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新发突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点传染病监测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明显提升,疫情早期发现、科学研判和及时预警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健全监测预警体制机制
(一)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疾控部门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预警、疫情报告和信息公布制度。制订完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
(二)明确传染病监测预警职责。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组织实施传染病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农业农村、海关、网信、林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疾控机构制定传染病监测预警技术方案,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采集、调查处置、风险评估、研判预警、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哨点医院监测等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核实处置与会商分析。
(三)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军队健全传染病协同监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制订信息共享清单,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开展定期会商和协同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创新医防协同工作机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室和疾控监督员作用,提升诊断报告、结果反馈、风险管理等工作质效。疾控部门健全平急转换机制,常态下开展传染病监测和日常风险评估,一旦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况时,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题风险评估,持续跟踪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置提供支持。
三、开展多渠道传染病监测
(一)优化现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首诊负责制,强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职责,到2030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全覆盖。修订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促进法定报告和主动监测相结合,动态调整报告病种和事件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和发热门诊(诊室)就诊量、重点传染病在院患者数及重症、死亡病例情况监测。强化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临床危重症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等异常健康事件的病原学诊断报告,将异常健康事件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规范管理。
(二)建立传染病临床症候群监测网络。2025年底前,建立起国家级、省级传染病哨点医院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就诊患者临床症状、病原谱构成及变化趋势。优先将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陆路口岸的县级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网络,开展临床症候群、多病原检测和主要病原变异等监测,逐步实现多病种同监测、一样本多检测。优先开展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症候群监测,根据需要开展发热伴出血、发热伴出疹和脑炎脑膜炎等症候群监测。
(三)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测网络。建立国家级、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测网络,将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生物安全和病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纳入网络实验室。建立网络实验室报告病原清单,及时报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中重要病原微生物以及新发突发、重大变异病原微生物。明确报告职责,畅通报告渠道,规范报告内容、时限和复核确认程序,强化实验室检测与临床检验、传染病监测、疫情应急处置等的业务协同。
(四)建立病媒生物、宿主动物和环境相关风险因素监测网络。疾控部门建立国家级、省级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病媒生物生态学、抗药性以及病原携带等风险因素监测,配合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宿主动物、病媒生物、外环境等传染病风险因素监测。根据需要,在城市生活污水和入境航空器污水中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境外输入传染病等病原监测。
(五)构建行业协同风险监测。相关行业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开展协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相关异常情况。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感染监测;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晨检、因病缺勤登记等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民政部门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海关开展入境人员检疫和口岸病媒生物监测;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开展动物源性传染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信、移民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出入境人员数量、环境、气象等风险因素监测。根据防控需要,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高风险从业人员、公共服务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开展汇总分析和信息共享。
(六)畅通社会感知监测。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加强社会舆情监测,建立信息情报搜检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动态监测互联网等公开来源的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发挥相关学协会、专业媒体在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和异常信息方面的作用。疾控机构依托便民热线和专业网站,鼓励公众提供疫情线索。
(七)开展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国家级和省级疾控机构、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监测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专业机构、重点关注国家和周边国家发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分析研判全球疫情趋势。推动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传染病联合监测,加强全球媒体监测和学术检索,积极跟踪新发突发传染病前沿研究。
(八)统筹做好传染病有关监测。各地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特点,开展重点传染病以及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和大型活动等专项监测,结合实际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免疫接种效果、药物耐药等监测。
四、规范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
(一)做好风险评估研判。疾控机构汇集多渠道监测数据,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制作风险月历和风险地图,开展定期会商和专题风险评估,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疾控部门提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业疫情风险开展评估。
(二)完善警示信息通报制度。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传染病疫情对医疗秩序和经济社会影响,提出警示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同时向上级疾控部门报告。明确信息通报的标准、时限、范围、流程,畅通快速流转渠道,确保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警示信息传递至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高风险从业人员和疫情相关人群,协同做好疫情风险防范。
(三)加强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对经研判风险高的传染病疫情,疾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向属地政府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其部署实施预警措施,并向社会做好解释说明。传染病疫情处置责任单位应立即应答预警,激活应急响应系统,快速应对处置。
五、推进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设
(一)加强平台顶层设计。依托已有系统和网络基础,建设国家级、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支撑监测预警业务需要。国家疾控局建立数据标准和规范,协调组织各省(区、市)疾控部门加强大数据治理和算力保障,升级运维信息平台基础环境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
(二)提高监测分析能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安装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实现信息系统与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有效对接。建立传染病疫情相关数据库,加强多渠道监测信息汇集、数据治理和时空聚集性分析应用,提高数据自动采集、实时处理和多维度展示能力。
(三)提升预警预测能力。国家疾控局指导各省级疾控部门构建多维度监测预警指标和阈值,完善异常信号触发核实标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自动捕获传染病疫情异常信号;构建算法模型和知识图谱组成的多类别、多场景模型库,预测疫情趋势,提升智能辅助决策能力。
六、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疾控机构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力量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疾控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及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委员会,发挥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疾控及相关部门传染病监测预警专业人才建设,优化人才梯队。强化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重点行业、重点机构疫情报告培训。
(二)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逐步实现省级疾控机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全覆盖、地市级疾控机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全覆盖。推动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具备高通量多病原联合检测、宏基因组测序、生物信息学分析等新发突发传染病检测能力和试剂储备,地市级和县级疾控机构具备病原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快筛快检能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传染病病原学诊断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传染病监测预警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发挥疾控机构专业优势,夯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各省级疾控部门牵头制定本辖区监测预警规划计划,报国家疾控局批准。
(二)加强经费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及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持续落实传染病监测预警有关经费保障政策,向重点地区倾斜。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哨点医院、监测站点、网络实验室建设优先纳入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和信息平台建设范畴。
(三)强化科研支撑和国际交流。科技、卫生健康、海关、疾控部门通过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强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数据治理技术、预警预测技术、智能辅助决策技术等科学研究。发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作用,促进疾控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建设传染病监测预警重点实验室。深化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合作,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互通和人员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