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02-27 分享到:
 

【分类号】 4071038601
【标题】 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60915
【实施日期】 8609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
【题注】 全文

建国以来,性病防治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早在50年代,软性下疳和第四性病 已经绝迹。1964年向世界宣布“基本消灭”性病,受到了国际上的注目和赞扬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一些开 放城市和地区性病又出现了流行,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有些危害性严重的性传播 疾病,如艾滋病,也有可能传入我国,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保护广大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各有关部门必须加 强协作,开展性病监测工作。
一、监测的目的和任务
性病监测是系统地、连续地观察性病的发生、流行以及考察防治效果的一种流 行病学工作。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性病的流行动态,了解性病传染来源,调查各 方面的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提供依据,有效地控制性病的流行。
二、监测的范围及内容
1.范围:已知有性病发生的地区;各开放城市、旅游胜地及经济特区;既往 的性病高流行区及部分少数民族地区。 2.内容:实行监测的性病暂以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为重点。同时应 对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等病的发病情况给予注意。
三、监测方法
1.建立性病报告制度:凡实行性病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防疫单位、私人诊 所及少管、劳教和收容站等单位,都应承担监测任务,发现梅毒、淋病、非淋菌性 尿道炎患者时,除进行诊断治疗外,需填写性病登记卡,上报主管单位。
2.监测机构要与公安、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使嫖宿、卖淫和搞淫乱活动的人 员接受性病检查,发现患者立即给予治疗,以消灭传染源。
3.早期梅毒与急性淋病患者的配偶和子女、胎传梅毒的父母都必须接受性病 检查。
4.在婚前、产前、输血前、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各行各业健康检查时,都 需做梅毒血清反应,如有必要可做其它性病检查。
5.梅毒的诊断要根据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的结果来确定。早期梅毒要检 查梅毒螺旋体,梅毒的血清学检查应逐步推广心拟脂玻片试验(VDRL),创造 条件,开展荧光梅毒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和梅毒螺旋体血凝试 验(TPHA)。淋病的诊断要检查病原体并逐步开展淋球菌的培养工作。
四、开展监测工作的要求
性病监测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6〕85号文件精神,争取 各地政府对性病监测的领导和重视,争取公安、民政、民委、妇联、法院等有关部 门的配合和支持,根据当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监测规划,确定监测措施。各地各级 监测单位要认真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总结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下年 度工作计划,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上级监测单位要加强对下级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 和技术培训。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