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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是否触犯法律?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12 分享到:

  一、公民未主动申报涉疫情信息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会发布公告,要求与武汉有密接史的人员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拒不报告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公民违法情节轻微可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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