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12 分享到: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