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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4-06-24 分享到:

  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向城乡社区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服务内容,自2009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随着各地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进程迅速。为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务实应用,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基本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要求强化基层信息化便民服务,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有序向个人开放。近年来,我委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部署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主要依托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服务并逐步取消相应纸质档案。制定《基本内容》对加强各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支撑提升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是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有关重要健康信息依据统一标准动态提取形成的个人健康档案概要,其功能定位于全生命周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主数据和分布式主索引,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跨区域互通共享和规范查询的基本要求与基础支撑。

  按照“最小够用”原则,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基本内容主要由个人健康标识、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和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三部分信息内容构成。其中,个人健康标识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标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状态(如是否慢性基础性疾病管理对象,是否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等)的个人健康特征标识,由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动态更新、不可随意更改、可追溯。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学和社会经济学信息以及医疗保障信息、基础健康信息等,反映个人固有特征,内容相对稳定、客观性强。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是居民既往医疗健康服务活动轨迹和基本情况的简要记录,通过时序排列,能够直观反映居民个人的健康或疾病问题以及所接受的针对性卫生健康服务或干预措施的基本情况。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有关信息内容主要来源于各类卫生健康业务系统,实时产生、主动抓取和共享利用,减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工作负担。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设与务实应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病历及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首页的信息动态归集和共享,同时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障居民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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