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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法律责任知识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08 分享到:

  今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四周年,也是第10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16个重点方面之一。国家安全包括: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防范生物安全风险要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做起。让我们一起继续深入学习《生物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知识。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会给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生物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的人员会被处罚吗?

  《生物安全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会被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和处罚?

  《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是不是只要建了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就可以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呢?

  《生物安全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如果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生物安全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那个部门负责会对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应活动。

  如境外组织、个人及其相关机构在我国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会被处以多少罚款?

  违反《生物安全法》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会被处以什么惩罚?

  《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哪些方式使危险生物因子入境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法》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这三种方式使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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